我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我司2009年3月通过当地政府捐赠了一所希望小学,工程实际支出115万元,公允价值为150万元,当年公司的实际利润为2000万元,公司这笔以建筑劳务方式所做的公益性捐赠应如何进行涉税处理?
在处理以建筑劳务方式做公益性捐赠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二、公益性劳务捐赠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和福利事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可见,贵公司通过当地政府捐赠的劳务支出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该项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过计算,可以看出,你单位2009年捐赠扣除限额为240万元,实际发生捐赠支出115万元,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
一、公益性劳务捐赠应视同提供劳务确认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贵公司这笔以建筑劳务方式提供的公益性捐赠,虽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可不作收入处理,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必须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在不考虑其他税费的情况下,你单位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应调增35万元(1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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